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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7日星期四

中国时报 卸下特别费历史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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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星岛时评 by www.stnn.cc on 7/18/08

  用单据(通常是发票)核销特别费中的历史共业(或说是官场陋习),是过去小官为大官"分忧解劳"、会计单位从宽审查单据(甚至是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审查单据)所留下来的历史共业。其中固有部分首长是故意将使用于私务之费用以特别费核销的贪污行为,但有更多情形是无人涉及贪污,却在上述历史共业或官场陋习中触犯伪造文书罪。

  先说小官为大官分忧解劳的历史共业。一般行政机关以单据核销特别费,并不是一笔一笔支出后办理核销的,通常在月初即由会计单位拨付特别费给首长或首长办公室(这其中包括应以领据核销的一半及以单据核销的另一半),此时先行拨付的首长特别费有预借性质,首长或首长办公室支出这些特别费可能用于公务、可能没有(这部分后叙法律上效果),但到了月底针对应以单据核销的特别费,首长办公室应以等额的单据向会计单位办理核销。

   在首长特别费直接拨交首长情形,首长如何支出,首长办公室幕僚人员、会计人员根本无从得悉,也没有幕僚人员会向首长索取单据。首长平常既无汇整单据的习惯,可能也不知应将每张支出取得单据交付幕僚人员,幕僚人员遂在为首长"分忧解劳"的心态下为首长搜集单据、办理核销。此时,单据因为是搜集来的,所以项目可能就千奇百怪。

  过去首长核销特别费的单据,会计单位并没有像特侦组查特别费案这样的侦查资源或认真程度来查证消费项目和实际消费人,首长办公室幕僚也因为会计单位这种不进行查证的现实,以为可以拿各式各样的发票来核销,原则是"只要足额就行",因此千奇百怪支出项目、与首长甚至首长幕僚完全无关的发票会出现在核销单据中。会计单位过去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完全不查证支用项目是否与公务相关,只顾及总金额是否足够,导致这种搜集发票核销陋习一直存在,这是第二个历史共业。

  上述不实发票核销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何?特侦组目前处理的立场是:只要支用项目"与公务明显无关"就涉嫌贪污。但是特侦组的这个立场有待斟酌,也与处理领据核销特别费部分的法律立场矛盾。

  如上所述,首长或首长办公室"预借"的特别费,有可能全数使用于公务,有可能部分未使用于公务,依据特侦组处理领据核销特别费的原则是"不能证明使用于非公务,就依罪疑惟轻原则认定为使用于公务",则针对单据核销部分,也应该采取相同原则。至于核销的单据是搜集而来,与实际支出用途不符,涉及的也只是伪造文书问题,而不当然是贪污问题。

  大家应该静下来冷静思考的顺序是:过去历史共业或公务陋习下的伪造文书行为是否情有可原(尤其此部分牵涉的多为基层公务员)?特别费案中只涉及伪造文书的公务员可否成为大赦、特赦或立法除刑的对象?要不要为了抓出究属凤毛麟角的贪污犯而进行所谓"血流成河"式的侦查、审判?政局要不要因特别费仍陷纷扰?侦查机关要不要因特别费仍陷泥淖?司法资源要不要因特别费耗费无数?这是大家应该深思的事。

  如果社会价值下的"正义"是指凡涉及犯罪者应受法律制裁,那么法律上的大赦、特赦、减刑、缓刑、假释、职权不起诉、缓起诉,都可能不符合这个社会价值。评者最忧心大赦、特赦或立法除刑特别费案,隐含对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大赦、特赦或除罪效应,这种气氛可能正如美国总统福特在1974年特赦尼克松,因不符民众期待所引发媒体与论一片挞伐情势。

  如果特别费案中的公务员有机会获民众原谅,硬要以公平的缘故把他们和陈水扁绑在一起,这仍然是公平吗?当林益世委员提出为基层公务员涉及的伪造文书罪除刑的修法,却被责骂系"项庄舞剑"想为陈水扁脱罪,我相信有很多基层公务员暗自饮泣他们不该拿来与陈水扁相提并论。(文/宋耀明 作者为马英九特别费案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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