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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实
一审之前
可能一直关注本案的网友还记得法院对一审本来的排期是5月29日,后来延期了。
6月18日,我到新的公司报到,案子输赢不能掌控,就算赢了也不能当饭吃,生活还必须得继续。
7月11日,到北京出差,参加一个ERP系统实施项目,预计十月结束。项目经理是个老外,和我的沟通很不错,我也希望能帮到他。
7月27日礼拜五下午约两点:打电话给法官,他确认法院正在排期,应该是在8月3日礼拜五。
7月30日礼拜一约10点:收到李立律师的通知,法院的传票已经到达,定于定于2007年08月03日上午09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本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下午收到了新传票的扫描复印件。考虑到项目正在集成测试,三个顾问要应付三十个用户,就决定让律师单独参加庭审算了。
8月1日礼拜三下午1点,突然接到李立的电话,称法庭上需要所有的证据的原始件。它们现在在我酒店的文件箱里!
晚上7点,宅急送的快递员冒雨到达,我十分不放心的将原始件交给了他。他告诉我,最迟将在8月3日送达,我说那我就死定了。请他特别关照,我愿意付加急费。小伙子笑了,不收,说我们会特别关照的,一定明天送到。付小费,不收。看着他冒着大雨骑自行车离去,我心酸得厉害,小伙子本人是在加班吧。我还心慌得厉害,他有一个商业承诺,但是不知道他的公司是否能兑现。回到房间,静坐了大概一个小时,终于下定决心,返回上海参加庭审。同时拨通快递小伙的电话,要求退货,不料他说快递已经上车了,正在前往飞机场的途中。
8月2日请好假。通知李立,我将出庭。他建议我们8:30在法庭门口碰头,再简单交流一下。晚上搭乘飞机晚点,预定7点起飞的飞机到9点才开始登机,夜里十一点半,飞机飞抵虹桥,十二点多踏进家门。
8月3日早7点11分,接到李立的短消息,说快递已经送到。起床,早饭时看到儿子,想起"The
Insider"中Jeffery
Wigand希望他的女儿能看到他的揭发烟草公司的电视节目。轻轻叹了一声气。我是想带儿子去旁听法庭,不过,老婆不同意,不希望儿子接触这种她所谓劳命伤财的事情。媒体?我的口哨声也不错,不过还是省省吧!
8月3日早7点30分,老婆还是开车送我去法院,然后她将去上班。“从这里拐弯”,我提醒她,老婆猛地把车停到了我说的车道。“都是你,旁边的车道都绿灯了。”“这边挺好走的。”老婆闷声不吭。“旁边座的那个家伙怎么那么可恨,又要天天和他打交道。无论他怎么笑,我都看着来气!恨不得给他一耳光,以后凡是都得听我的。”老婆听着这个HIPHOP,终于笑了。停车,kiss,飞吻,我爱你。
庭审
发了一个短信谢谢快递员小伙,他回答我他为能向我提供服务很快乐。
法院大门口认识了维基百科的苑明理先生特地赶来旁听此次庭审,他很支持我们的做法。
9:00整,法官打开了第三法庭的大门。终于见到了电信的两名代表。
蔡东辉法官很年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介绍时没有来得及记下名字,书记员钱丽莹。两名电信的代表名字似乎叫乐迎伟和王向东。乐是一个很漂亮的年轻女士,王是一个个高偏瘦的先生。法官轮流介绍时,我试图和每个人都微笑一下,除了蔡法官外,没有得到回应。大约介绍完毕时,我注意到有了第二个旁听者,很有精神头的一个年轻人,我也冲他笑一下,他回应我一个持续了几秒中的盯视。我猜他是电信一方的。庭审结束时,他和乐王两位一起默默交谈了一会。不过,直到他走时也没有再给我们一个眼神。
辩论的过程主要是蔡法官宣读程序,审判长掌握节奏,也会提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代理服务器等等,李立和乐小姐主辨,我有时候会做一点补充,主要是一些事实的细节。我方的要求主要是被告修复故障,说明故障的原因,并赔偿一些费用,如公证,上网费等。律师费虽然相对较高,但赔偿律师费的要求因为我方事先准备不充分,当庭放弃了。由于对于双方对于身份和服务合同的认定都没有异议。辩论的主要焦点很快就集中到如下两点。
不能访问网站的现象是否在服务现场(我租赁的ADSL线路终端介入地点)发生了。原告的主要证据是公证书和送达对方法定代表人的公证函。公证书是在公证处的办公室对其电脑上网进行的一系列操作的记录。公证函描述了原告碰到问题后,向电信服务中心报修的电话和对其“非回复性原因”的答复不满意的投诉。被告承认收到了报修电话和公证函。承认没有对公证函回复。被告认为,公证书记录的行为地址不在服务现场,要求认定无效。进而认为,公证函的内容和本案无关,因此没有回复我的公证函。我方认为,公证处也是通过上海电信的互联网宽带接入,(这一点在公证书中并未明确说明,但对方也未反驳,不过我在做公证的时候询问过公证员,确实如此,同时他们使用ADSL直接接入,没有通过公司网络。即便对方反驳,我方也有其他辅助性证据,因为公证书的访问结果的一个屏幕拷贝是电信的广告页面,而且包含情欲挑逗性质的照片。),按照互联网的公众理解,在不同的接入点访问同样的URL应该获得同样的结果,否则,应该是接入点进行了操纵。考虑到公证处的公信力,和本案电话申诉的细节,应认定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
这一现象是否应该作为故障由电信处理,换句话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此现象是否应该由电信承担责任。如果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告要求对方对此的责任包括修复,或说明原因,对被告原先所给的“非回复性原因”,原告不能认可。被告提交了原告上网的记录,同时声称电信已经将原告的设备连接到互联网,证明这一通道连通,服务并无瑕疵。其服务仅限于连通这一通道。我方认为,对方提供的通道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从互联网上获取真实的信息,而是提供了一个虚假的广告性页面。这一通道不符合公众对互联网的常识性认知,又没有对用户进行事先告知。违反了其合约要求符合公众常识的规定。
具体辩论的过程比较繁琐,以后拿到庭审记录会张贴到此处的。
事后,李立律师对我说,他希望我本案能胜诉,中国的网友好运。但由于干扰本案判决的外部原因太多,牵扯的时间精力也太多,如果一审输掉的化,他不能再帮我打二审。我感觉他还是一个能力很强的律师,对业务很精通,互联网背景也很强。但缺少媒体和大众的支持,和我一起堂佶科德式的对抗强大的官僚机构,我也不能太强求他。
送走李立,致电蔡东辉法官,询问他的一些看法,他表示目前还不太方便透露。同时他认为本案的一审宣判将会很快到来。但刚才李立律师告诉我,高院规定的期限是六个月。我不是太在意判决的快慢,我只需要一个公平的正义。但没有公众的压力,现在的法庭会进步到正确判决本案吗?也许我应该反过来期望法庭的胜诉能唤起公众对正义和平等的期望。我想我还是赶紧回家亲亲老婆吧,她还有很多地方等着我去寻找亲昵,真正的快乐!哪怕我是一个下等人 1?中国电信在本案中违反的现行中国法律
最起码,在法律层面,我已经找到了答案。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第七十条第四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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